>百科大全> 列表
环境保护重要性
时间:2025-06-20 21:48:18
答案

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没有一个清洁的环境也就没有现代化。

2.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与我国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

3.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4.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

5.现代化的生产装备需要清洁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搞不好环境保护,难以实现现代化生产。

环境保护费和环境保护税有什么区别吗
答案

一、多增一档减税:

1.环境保护费:只规定了一档减排减免,即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减半征收;

2.环境保护税:多增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收入全归地方;

1.环境保护费:中央和地方1比9分成;

2.环境保护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三、收费标准:

1.环境保护费:国家只规定下限而未规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费标准;

2.环境保护税: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下限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物当量

1.2元和

1.4元,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四、征收主体:

1.环境保护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

2.环境保护税: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依法监测管理企业排污,并确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什么不应该被限制
答案

公民及草根环保组织全部被挡在公益诉讼门外的规定,不但限制缩小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更严重的是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而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仅仅圈定为环保联合会,明显与上位法相冲突。

这一歧视性条款不但直接扼杀了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可能性,还有可能阻碍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甚至造成环境污染加剧的恶果。

环境问题事关全社会共同利益,人人都有权发起公益诉讼,这是公众的期待

我国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制定以来还从未修改过,这与日益复杂、严重的环境问题明显不相适应。

公益诉讼主体有条件放开,实为一种削弱法律根本性质的方法。

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全社会共享。

因此除行政机关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外,任何个人都有权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必须是多元化的,而非是一元的或有条件的放开。

否则,环境公益诉讼势必沦为牟利或腐败的工具

推荐
© 2025 雅普电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