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性能是指材料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由材料表面的着火性和火焰传播性、发热、发烟、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产生等特性来衡量。
我国国家标准准标《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A等级。
主要为不燃材料制品;
2.B1等级。
主要为难燃材料制品;
3.B2等级。
主要为可燃材料制品;
4.B3等级。
主要为易燃材料制品。
可燃物:不论固体,液体和气体,凡能与空气中氧或其它氧化剂起剧烈反应的物质,一般都是可燃物质。
如木材,纸张,汽油,酒精,煤气等。
助燃物:凡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叫助燃物。
一般指氧和氧化剂,主要是指空气中的氧。
这种氧称为空气氧,在空气中约占21%。
可燃物质没有氧参加化合是不会燃烧的。
如燃烧1公斤石油就需要10至12立方米空气。
燃烧1公斤木材就需要4至5立方米空气。
当空气供应不足时,燃烧会逐渐减弱,直至熄灭。
当空气的含氧量低于14到18%时,就不会发生燃烧。
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能源都叫火源。
如明火,摩擦,冲击,电火花等等。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物质才能燃烧。
例如生火炉,只有具备了木材(可燃物),空气(助燃物),火柴(火源)三个条件,才能使火炉点燃。
目前我国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新国标《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于2007年3月1日实施,其中将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的燃烧性能分为A1、A2、B、C、D、E、F七个等级。
为新旧标准顺利对接,公安部[2007]182号文对新老规范燃烧性能标准分级作出说明:新标准A1、A2级对应于旧标准的A级,新标准B、C级对应于旧标准的B1级,新标准D、E级对应于旧标准B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