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结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虽然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1.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
2.应当以立案侦查时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
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挽回了损失的,就不能认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就是说损失是否造成应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是否挽回了损失为标准,已经挽回的,就没有造成损失;反之,则造成了经济损失;
4.应当以法院受理案件时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5.审宣判前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文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首要分子可以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等多种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一种行为。
对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的具体分析:
1.组织就是通过指使、劝说、命令、唆使、威胁或雇用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的纠集、安排众人聚集起来进行斗殴。
对于本罪中的组织作用主要体现在被组织人数达三人以上,否则也不认能认定是组织作用。
如果犯罪分子通过提供斗殴所需财物、负责准备运送参与斗殴犯罪分子的交通工具、提供参与斗殴的犯罪工具等也应认定为组织行为。
2.策划是指为聚众斗殴活动出谋划策、进行安排部署、主持制定聚众斗殴的时间、确定地点、执行方案等。
策划行为的目的在于左右整个斗殴行为的进程,如果只是某人提出些小建议、意见而不能左右整个斗殴行为的进程的,则不能认定是其策划作用。
3.指挥是指根据聚众斗殴的计划,指使、命令、分配人员进行斗殴。
对于发号施令的犯罪分子的指令,其他参加者不亲自实施,而是通过指使其他下层人员执行实施的,对于最初发号施令的犯罪分子应认定是具有指挥作用,而其他参加者和下层实施的犯罪分子不能认定是具有指挥作用,但是这些人员有组织、策划行为的,仍可以认定为首要分子。
综上分析,在具体的聚众斗殴犯罪活动中,组织者通常又是策划者和指挥者,但也存在多人分别充当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的情况。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之一的,便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
如果数名犯罪分子分别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则均可认定为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