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常出现在非贸付汇领域,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有关规定详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税收相关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事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坐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7、38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就会的款额中追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