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助执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法律行为。
2.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
如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存款。
3.法院协助执行,由于委托执行难,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进行直接执行。
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
4.公民协助执行,不管是直接执行还是委托执行,在执行中都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事项,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
协保人员,指进入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泛指区和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1997年男性年满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按规定于2000年6月前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称之为协保人员。
办理协保的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由企业负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协保期间,企业实施改制的由改制企业履行代缴协议。
企业实施破产,企业应将履行的上述代缴费用从资产变现收入中给予一次性清算,或移交重组企业继续履行代缴协议。
协助调查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据侦破案件的进程和需要,被侦查机关收入或纳入办案组并指定协助、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
协助调查不超过24小时,在申请后,可延长至48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