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如下: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表现在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矛盾的双方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是事物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
矛盾的方法论意义:
1.矛盾的特殊性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说明任何矛盾都有自己特殊的质,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正确解决。
2.它要求我们想问题或者做事情时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认识上,只有把握了实物的度,注意决定质的数量限度,才能准确的认识事物的质。
在实践上,只有把握合适的度,才能提出指导实践活动的正确准则,坚持适度原则。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结。
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
另一方面,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不包含普遍性的事物是没有的。
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则是特殊性。
反之,在一定场合是特殊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则是普遍性。
方法论: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要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具体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不断实现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矛盾的特殊性在方法论上要求把握矛盾的个性并在全面认识事物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不同于矛盾特殊性与普遍性辩证关系的方法论。
矛盾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且它在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属性关系;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对立且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构成矛盾。
从广义上讲如果两件事物在一件不存在时另一件一定存在,那么这两件事物就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