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的责任认定,解决方法:
1.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如果认为交警的检验,鉴定对自己不利,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如果不认可,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
2.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后到诉讼之前: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则不能再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此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规定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诉讼阶段:在起诉立案后的过程中,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庭提出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要根据该一审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来处理:
1.如果一审判决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判决已生效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进行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目前法律已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做出的一份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方面的证据。
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都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各方具体赔偿责任的定案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赔偿责任承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事实及责任划分不服,该怎么办呢?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
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程序违法,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在事实上与实体上遇到困难,不妨从程序上分析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