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国家机关单位。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但同时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都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街道办事处是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办,街办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与乡和镇同属乡级行政区。
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管理的社区服务为重点,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治,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
三、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指导帮助居委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它工作,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科普,体育等工作,参与检查,督促新建改建住宅的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配合做好防灾救灾工作,管理外来流动人员,领导街道经济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