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对于羁押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侦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针对侦查需要来定。
2. 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是三十七天。
3. 犯罪嫌疑被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3.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案件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问题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