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可以包括学生时期的职位,比如班长、团委、书记等等;实习过的职位,比如某公司的校内实习生;校内各部门的职位,比如学生会的会长,副会长,各委员或者部员;社团的职位,比如部长、副部长或者部员;以及有过的工作经验比如做过的兼职或者自己干过的生意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第二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