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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过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5-06-21 11:47:47
答案

交通事故属于民事案件纠纷开庭程序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三)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交通事故开庭答辩什么意思
答案

交通事故开庭答辩是指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往往会把肇事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这个时候,肇事者作为被告,就要出庭答辩。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开庭之前有很多准备工作: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被告确立,管辖法院的确定等。

交通事故当时未报警,报保险,事后还可以再报警吗
答案

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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