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三)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