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差旅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不用报税务机关审批,但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开支包括的内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1.标题。
由会议名称和“邀请函”组成。
2.称呼。
发送到单位的邀请函,应当写单位全称,以示尊敬。
邀请函直接发给个人的,应当写个人姓名,前冠“尊敬的”敬语词,后缀“先生”、“女士”等。
网上或报刊上公开发布的邀请函,由于对象不确定,可省略称呼,或以“敬启者”统称。
3.正文。
正文应逐项载明具体内容。
开头部分写明举办会议的背景和目的,用“特邀请您出席(列席)”照应称呼,再用过渡句转入下文;主体部分可采用序号加小标题的形式写明具体事项;最后写明联系联络信息和联络方式。
4.落款。
因邀请函的标题一般不标注主办单位名称,因此落款处应当署主办单位名称并盖章。
5.成文时间。
写明具体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