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标准为,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利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
2.形式标志为,具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具有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具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具有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3.实质标志为,具有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具有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具有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具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法制化即把应用法律规制的制度化,程序化,将这些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畴,由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规定,制约,这既利于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效率,也利于对其进行监督与约束,更利于在人民的合法权利。
用法律去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可以使事情在解决的时候有法可依,依法执行,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有法可依:是指法律法规要完善,法律能够解决问题,能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即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 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执法必严: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违法必究: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