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开庭后必须宣判的时间为:
1.法律上的规定是一审刑事诉讼立案后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公开宣判并同时下达判决书;
2.在现行中国体制下,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就是基层的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还很差的缘故。
中国的完善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很长一段路要走;
3.可能是法院由于某些原因做了一些手脚,因为在中国都知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律规定的不严格按此执行还是保障不了当事人的权利。
合议庭: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制度史,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前面对合议庭设置的内在机理和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到,由于法官的个体因素,受教育背景,审判实践经验,社会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品行,主观喜好等,存在差异,即使出于法官的良知和对正义追求的忠诚信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的理解也会出现不同的见解,其中可能包括不当的,偏激的,甚至错误的看法,更何况还不能完全排除个别法官的故意行为。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每一个法官积极行使其审判权,就能抵消这些消极的后果。
如果允许法官弃权,就无法实现这一功能,有悖于设置合议庭的根本目的。
对当事人和社会而言,虽然是合议庭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但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必须依赖于合议庭成员对审判权的行使,合议庭作出的裁判实质上是每一个合议庭成员行使审判权相互整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