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发展。
2.积极推广高效农业、普及良种良法。
完成政府下达的畜禽品种改良、科学饲养管理和畜禽防疫灭病等科技推广任务。
为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益,推动畜牧业产业化进程提供科学依据和实施方案,为促进生产发展当好参谋。
3.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严格执行畜禽免疫程序,确保动物免疫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畜禽检疫工作按程序要求规范进行。
4.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对动物防疫、检疫、兽药生产、经营坚持长期有效地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进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
5.做好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工作。
树立为农民服务的观念,严格镇站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畜禽技术承包工作,按章收费,不乱收费,不重复收费,为农民发展生产做好服务工作。
动物检疫标志分为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类两种。
检疫滚筒印章用在带皮猪肉产品上。
检疫粘贴标志分为大标签和小标签大标签用在动物产品包装箱上小标签用在动物产品包装袋上。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此处产品均属于生鲜货,调理肉制品、腌制肉制品和经过加工后的肉制品均不需要贴检疫标志。
使用检疫、检验仪器、工具解剖动物或通过感官,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在规定权限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完成领导交办其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