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车公养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内容是“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党纪所不允许的”。
私车公养就是以“公务”“公用”之名,或采取“挂靠”方式“揩油”,或冒充公车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或将私家车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和洗车费等与公车“捆绑”到一起报销。
由于“私车公养”隐蔽性强、费用查证困难等因素,现有制度设计对“私车公养”的监管还难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私车公养的解决措施是:制定《开展“私车公养”集中查纠工作方案》的规定,从2017年4月中旬开始,用两个月时间,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存在的个人将单位的公务加油卡用于私车加油,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务加油卡变卖套现以及违规公款报销私车维修保养费、装饰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问题进行查纠。
同时针对公车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构建长效预防机制。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的规定: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