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书法作品,通常应上下款齐全,并且内容对应得体。
1.赠送长辈的情况:上款的题法一般称先生、方家、老师、夫人、老、翁等。
敬称前面只能加对方的名、号,不要加姓氏,后面再加上谦辞,如:指正、法正、教正、正字、正腕、正之、清赏、雅属、斧正、正笔、正书等。
整个上款如:信之先生清赏;书呈南山翁雅正。
下款要与上款内容对应。
在自己姓名加上“学生”、“晚生”、“晚辈”等,之后可以加上书奉、奉书、敬书、恭录等谦词。
2.赠送同学的情况:上款称同学、同窗、兄或同年,称呼前也只加名不加姓,以示亲近。
但要避免俗称,如大姐、二弟等。
谦辞大多用雅正、教正、清玩、存念、惠存、留念、留存等,也可以活跃一些,如“补壁”、“笑纳”等。
整个上款如:顽海兄惠存。
同样,下款也要与上款内容对应。
比如,上款用“奉顽海兄补壁”,下款可以是“乙未年仲秋愚弟憨山弄墨桂雅轩”。
账务处理:
1.在购进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某商品;借:库存商品:赠品;贷:银行存款等 ;
2.销售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借: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某商品;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
3.销售赠品时, 借: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赠品;
4.送出赠品,借:营业费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贵公司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