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圳户籍需要学生提供:
1.父母及本人的原籍户口本、暂住证或居住证;
2.住房资料,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
3.父亲或母亲在深圳购买社保的证明,如果父母双方都有,建议都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保证明;
5.计划生育证明;
6.就学联系函。
根据最近已经拟定《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百分之90记账,个人自付百分之10。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
1.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2.父母的身份证。
3.父母的从业证明(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或工商执照)。
4.父母的居住证。
5.父母的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
6.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