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是:
1.中国政府承认并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人权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两类人权相互联系和依存,国际社会应予以同等重视。
3.人权的实现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渐进过程。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义务采取既积极又务实的措施,不断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
4.各国由于政治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千差万别,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和分歧是正常的。
5.保护人权与尊重国家主权是一致的。
如果国家丧失独立和主权,任何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将失去保障。
1.维护世界和平,主张国际正义,推动建立国际新秩序;
2. 声张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权利;
3.反对单边主义,促进世界多极化进程;
4. 履行国际社会成员和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应尽义务;
5. 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外交,为中国的发展争取更有利的国际环境。
《义务教育法》在我们国家从法律的形式上首先提出实施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实际上在1985年国家就提出来了,从国家教育部一直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文件,从法律形式来表示实施素质教育,真正实施素质教育,现在实施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很多,其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教师自身素质问题。
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也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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