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5.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
2.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