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际上是可以住人的,只是要满足消防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有违反本法行为”是指违反消防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主要是指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对于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已有具体规定,因此,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采取逐条规定的形式而单独规定了本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