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解释如下:
1.一般写案件审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公诉词等,与检察院业务常用到的法律文书。
;
2.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大多数审判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
书记员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
3.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书记员打字需要每分钟一百二十个字。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大多数审判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
书记员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
书记员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是法院中担任审判记录工作,办理有关审判业务事项的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贯穿整个审判流程。
随着司法职业化建设的深入,司法礼仪作为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书记员同样应当遵守规范的司法礼仪。
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体现司法权、增强司法公信度,展现国家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树立书记员职业形象,充分展现书记员个人素质;
3.有利于强化书记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荣誉感;
4.有利于感化当事人,高质高效地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