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活动目标空泛、含糊、缺乏可操作性;
2.选择活动内容时忽视幼儿年龄特点,忽视本地区、本园、本班幼儿的特点,内容忽难忽易;
3.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单一,忽视领域间的渗透;
4.不注重科学活动过程中的提问设计,封闭型提问及无效提问较多。
1.邀约的常见形式: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2.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
根据《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